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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18-12-18 15:16:17     访问次数:4706

一、登记要求
      依据《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12]44号文件,下列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1. 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2. 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3. 申请浙江省科学技术类评审的相关成果。
4. 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同时,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 成果权属没有争议;

3.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4. 不涉及国家秘密;

5.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需提交材料及要求
      成果登记新系统及操作方法请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http://kjt.zj.gov.cn/)政务服务模块搜索,新系统网址为:https://puser.zjzwfw.gov.cn/sso/newusp.do?action=ssoLogin&servicecode=zjdsjgrbs,可全部在线“无纸化”完成。 相关附件要求:

应用技术成果:提供相关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基础理论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应用证明和研究报告及同行专家评价意见或验收鉴定证书。


三、登记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成果予以登记受理并给予登记编号,在省科技厅网站经15天的公示后,对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厅出具登记证书。

注:自2020年2月16日起省科技厅已进行系统更新,最新操作见附件!

      操作说明-科技成果登记0216.docx

林学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571-8739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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