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学会章程(2019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林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e Society of Forestry,缩写ZJSF

第二条  本学会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林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和我省发展林业草原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团结、组织林业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林业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林业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林富民,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建设森林浙江、率先实现林业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学会挂靠浙江省林业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党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林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林业局,邮编:31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围绕林业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重大林业科技问题的论证和考察活动,对我省关于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进行科技咨询,为各级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办好学会刊物,编辑出版《浙江林业科技》;

(三)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林业生产技术,开展青少年林业科技教育活动;

(四)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林业团体和林业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加强与兄弟学会的联系与交流;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送科技下乡和技术培训普及;

(六)开展在职林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外资林业建设项目赴外技术培训等;

(七)推荐或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科技人才和学会先进工作者等;

(八)对国家和省林业发展政策和林业科技政策、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维护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十)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开展林业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林业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写等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在林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还分别具有以下条件:

个人会员:从事林业及相关工作,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林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加快当地林业发展作出贡献,能带动广大群众兴林致富的非公有制林业从业人员;专业从事林业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港澳台地区及侨居国外符合会员条件的中国籍林业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团体会员:凡林业或与林业有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注册浙江省林学会网站会员并领取电子会员证,会员注册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团体会员:单位向本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初审合格,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学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参加学会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及相关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享有学会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4、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等;

5、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遵守会章,执行学会决议;

2、支持学会工作,协助开展学术和科普等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3、资助学会发展事业经费;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省林业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表彰和奖励;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批,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聘任名誉理事长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授予学会荣誉职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可决定届内因工作需要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林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提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并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会设立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召集,研究处理学会紧急重大问题和提出学会秘书处干部的任免意见,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由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表彰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常务理事,当他们不再担任学会职务后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授予名誉理事长或荣誉理事称号,其名称为:第×届省林学会名誉理事长,第×届省林学会荣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其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任期同理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三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与理事会同步换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学会的组成部分,在理事会领导下制定工作条例开展学术活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会为密切与会员之间联系,可在会员较多的单位建立会员小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财政拨款及补贴;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学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省科协、省林业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决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省林业局审查同意。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和省林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省林业局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四十九  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五十  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十一  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十二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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