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会〔2022〕4号
各市林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自然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全省自然教育基地认定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林学会 2022年6月21日
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自然教育公共服务机制,着力推进社会共享的自然体系建设,加大自然资源集成力度,充分发挥各类自然教育主阵地作用,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地、公共文化、旅游、休闲类场所自然服务功能,促进林业、教学、科研和服务等自然资源的开放开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区域内,具有开展自然教育的资源条件,配套自然教育活动课程,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自然教育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1.科技场馆类自然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自然科普、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地理信息馆等。 2.公共场所类自然教育基地,是指具有自然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场地,动物园、植物园、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3.教育科研类自然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自然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学校、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 4.生产设施类自然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自然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态科普展览馆、森林(农业)园区、农耕展示与体验场所。 第三条 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由浙江省林学会认定并提供业务指导,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自然教育活动,管理规范,且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有能够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固定场所;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有应对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重大事故等的安全预案; 4.有相对成体系的自然教育课程和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5.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 6.已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累计不少于30场次或累计面向不少于600人次开展自然教育活动。 第五条 符合认定标准的自然机构,且自然教育功能突出、自然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均可自愿申报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 1.推荐。省级自然教育基地认定以推荐为主,各设区市林学会为自然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工作。 2.申报。各有关单位满足自然教育基地认定条件的,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林学会,由设区市林学会根据评定条件审核后择优推荐,统一汇总报浙江省林学会。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浙江省林学会。 3.申报单位应提供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1)、自评表(附件2)、优质课程活动表(附件3)、书籍读本表(附件4)纸质一份及电子版,并提供要求的相关佐证材料电子版。 第六条 浙江省林学会牵头组织5-7名有关专家组成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浙江省林学会发文命名为“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授予省级自然教育基地牌匾。 第三章 服务与复核 第七条 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的自然教育工作受浙江省林学会及其自然教育专委会宏观指导。浙江省林学会牵头有关单位不定期对自然教育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总结经验,宣传推广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应当积极协助本地科技、教育、文化、宣传等单位或部门,紧密结合自然主题和社会发展开展自然教育工作。 第九条 浙江省林学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自然教育基地开展相关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自然教育基地负责人、自然教育师及工作人员适时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国家自然教育基地须在认定的省级自然教育基地范围内推荐报送。浙江省林学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规定,将根据已认定的省级自然教育基地各自条件优势,择优推荐报送。 第十一条 浙江省林学会根据本办法,定期开展省级自然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自然教育基地等级评定和复核机制。省级自然教育基地等级分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具体评定标准另行制定;首次认定的省级自然教育基地确定为三星级。对已认定的省级自然教育基地,根据本办法认定条件和管理要求,定期进行复核。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3-5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认定的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撤销“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称号: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4)已不具备基地条件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学会组织开展自然教育基地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申报表 2.浙江省自然教育基地自评表 3.自然教育优质活动课程表 4.自然教育优质书籍读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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