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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2 09:28:51     访问次数:2631

浙林会〔2021〕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林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学会对原《浙江省林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林学会第十三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林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林学会

                             2021年3月31日


浙江省林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林业科技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研究和推广活动所取得,并经过同行专家评价确认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科技成果分为科学研究类(其发表的理论研究论文和专著有新发现,并为同行专家所公认)和推广应用类(主要表现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以及引进技术经消化、吸收、创新后取得的新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省林学会根据申请方提出的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进行科学技术评价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聘请有关专家,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为。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一般采用评价、评审、验收、审定等评价方式。根据科技成果特点和评价工作需要,可采取会议评价或通讯评价两种形式进行

会议评价: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查定、测试或演示,并采用会议形式,经过答辩和讨论,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通讯评价:采用邮件、网络等通讯形式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并出具经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当坚持讲求实效和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省林学会(或称评价方)是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资质的社会机构,主要承担本省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称被评价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价。

第二章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

第七条  受理评价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科学研究类:在实施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较大科学发现的基础研究项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创新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项目;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并通过消化、吸收或再创新,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林业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软科学项目。

(二)推广应用类: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创新、转化推广,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运用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技术实施的重大(重点)工程项目。

第八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评价

(一)与林业行业无关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或异议,且尚未解决的。

正在进行的,应当停止评价;已经通过评价的,应当撤销。

第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被评价方须提供的技术材料和文件

(一)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测试报告和附件,要求装订成册。

1.工作报告包括:项目名称、立项背景与目的意义、任务来源、研究起止年限、完成单位及参加人员情况、计划任务要求及完成任务情况、研究工作过程、主要进展与成果、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意见等;

2.技术报告及专题报告包括:成果名称、摘要、立项背景、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内容、研究结果及分析、技术关键与创新点等;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技术研究报告内容较多的成果,可采用专题报告的形式,分不同研究内容进行进一步论述。

3.测试报告:分析测试类项目成果的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附件:有关图、照片材料、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书、良种(新品种证书、标准和规程文本、著作和发表的论文目录材料、科技查新报告、效益及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科技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成果来源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及成果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科技查新报告出具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成果评价,否则需重新查新,成果达国际水平的需同时进行国内外查新。

(二)成果完成单位需提供单位同意评价证明;所有完成人员需提供本人签名。

(三)成果评价提纲,包括申请评价成果的主要技术内容,所提供的评价材料目录等。

上述规定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以会议形式为主,成立成果评价委员会,一般由7-11人(推广应用类成果评价可5-9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职务的同行专家不得少于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经评价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采用通讯形式时,应将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作为结论的附件。

第十一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专家,由评价方从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或财务、管理专家)。坚持回避原则,被评价方、任务下达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评价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评价成果所属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并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评价方不得向被评价方收取科技成果评价委托代理费用;成果评价实际发生的咨询费等费用由被评价方负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咨询费等评价费用。

评价专家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兼任省林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省林业局局管干部,一般不得作为评价专家参加评价或参加评价但不得收取咨询费。

有关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擅自披露、使用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侵犯知识产权,违者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评价

(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浙江省林业科技成果评价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表见附件),向省林学会申请评价。

(二)有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经协商达成一致,由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评价。

第十四条  申请评价单位应在其建议评价日期前一个月将《浙江省林业科技成果评价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报送省林学会。

第十五条  省林学会批复评价申请后,在七日内拟定召开评价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结束后项目组将成果评价意见word版及专家签名扫描件电子版发省林学会保存,由省林学会公示后,无异议的成果颁发《浙江省林业科技成果评价证书》并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

成果评价意见应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讨论基础上,对成果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领先”“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严禁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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